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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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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決定書案例

 
序號 稅目 條號 案情概述
1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條 短期間藉由辦理土地分割、共有物分割、合併、贈與、共有物分割等迂迴方式,透過各次雙方共有之土地分割前後總現值增減均在各筆土地公告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之安排,在毋須另行繳納土地增值稅之情形下,以達成交換土地之目的,經濟實質上已具備土地移轉之課稅構成要件。
2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7條 重購退稅,惟管制期間內重購地建物無人設籍,核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
3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 土地出售前,無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於該地設立戶籍連續滿6年,無按自用課徵土增稅規定之適用。
4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 土地出售前1年其地上建物供出租使用,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5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7條 重購退稅,惟管制期間內重購土地供營業使用,核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追繳原退還稅款。
6 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 藉由移轉原有土地小部分持分,刻意創設共有型態,再利用共有物分割之外觀,實質從事土地交換之行為,顯已具備土地移轉之課稅構成要件,其移轉換出土地時已享有自然漲價利益,依實質課稅原則,補徵土地增值稅。
7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 出售系爭土地之持分與其所有地上建物依層數比例分配之土地持分並不相當,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應按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稅率計課。
8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 本案系爭土地之移轉並非「出售」而屬「贈與」,核與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規定不符,依法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9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 原取得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嗣後經主管機關撤銷,本案系爭土地之移轉核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之適用,依法補稅。
10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 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於拍定當時之土地使用現況,經審查不符合農業使用規定,未獲准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縱嗣後取得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僅得就其於恢復作農業使用後之移轉時,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於拍定移轉時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11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 系爭土地原經本處依所附尚屬有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嗣經本處接獲權責機關通報,系爭土地為本市土城區公所徵收或購置已(未)逾15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土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是該土地之移轉核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本處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12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37條 重購退稅,惟管制期間內因子女就學將戶籍遷出重購地,核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13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條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14 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條 調解不動產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或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等規定之案件,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文字,其目的係為加強便民服務,提醒所有權人注意該不動產產權移轉涉有贈與情事,並非行政處分。
15 土地增值稅 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 原依企業併購法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由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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