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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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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21問:個人移轉取得住家用房屋,如何能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稅房屋稅?展開

    答:個人移轉取得之住家用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應向房屋所在地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適用較優惠之自住用房屋稅率。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契稅申報書附聯、戶籍資料跨機關通報或至本(分)處臨櫃、郵寄或傳真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亦可利用本處網站提出申請。

  • 22問:如何認定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展開

    答:1.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方為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2.公益出租使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 23問:房子出租供他人居住或所有權人戶籍未遷入,是否可申請適用房屋稅自住用稅率?展開

    答: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與上述自住使用要件不符,應按非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戶籍遷入與否,非房屋稅自住使用必要條件,故戶籍縱未遷入,如符合自住條件者,仍可申請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24問:本市住家用之房屋現值免稅標準為何?展開

    答:自111年期起,本市住家房屋現值11萬1千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惟僅適用供住家用之房屋,若房屋現值低於免徵標準但有部分面積供非住家使用者,該部分面積仍要依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另符合免徵標準後,有增、改建致房屋現值逾11萬1千元情事者,則需恢復課徵房屋稅。

  • 25問:地下室如何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1.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免徵房屋稅。
    2.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如有供營業用、辦公或住家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有關稅率課徵房屋稅。
    3.各類建築物地下室供停車使用,而有按車收費或出租供停車使用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4.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其使用執照如為停車場,其空置而未作為停車使用者,應按地上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用途或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計課房屋稅。
    5.各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 26問:地下停車位是否需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房屋之地下停車位,如僅供所有權人自家停車使用,且無收費、出租或作為營業場所等情況可免徵房屋稅,民眾如符合前述免徵規定但尚未提出申請者,可至稅捐處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寫,並檢附行車執照向房屋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該地下室停車位即可免徵房屋稅。

  • 27問:工廠房屋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減半徵收房屋稅?展開

    答: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可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

  • 28問: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者,可否免徵房屋稅?展開

    答:房屋遇有焚毀、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間內,停止課稅。

  • 29問:如何查詢房屋現值?展開

    答:「房屋現值」係屬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應保守秘密之資料。納稅義務人若須查詢「房屋現值」資料,可由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利用網路、書面或臨櫃申辦「房屋稅籍證明書」,該證明書上即載有「房屋現值」等資料。

  • 30問:為何房屋稅籍證明書上所載之房屋現值與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課稅現值不同?移轉時,應依何種為計算標準?展開

    答:因為房屋稅籍證明書上之房屋現值含有課稅與免稅現值(例如:地下停車位供自用),而房屋稅繳款書所載之現值僅有課稅現值,不含免稅現值,故兩者所載現值不同。另房屋所有權移轉時,申報契稅則是以房屋稅籍證明書之房屋現值減騎樓免稅現值為計算標準。

  • 31問: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如何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家庭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者,其使用之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32問:房屋應何時申報設籍?展開

    答:房屋有新建、增建、改建等情形時,納稅義務人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設立房屋稅籍。

  • 33問: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房屋設籍申報之罰則?展開

    答: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 34問:本市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新增2項稅捐減免優惠措施為何?展開

    答:包括更新前合法建物所有人取得更新後房屋未移轉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由2年延長至12年,及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於產權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也可以減徵40%,並自108年2月1日起適用。

  • 35問:住宅法實施後房東可有條件減稅?展開
    條件 法源依據 本市配合訂定相關自治條例
    及相關減免規定
    個人房東委託包租代管
    (出租社會住宅)
    住宅法

    依「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房屋稅稅率減徵為1.2%(已於110年6月2日公布施行)。

    個人房東自行經營
    (符合住宅法的公益出租人)
    住宅法、房屋稅條例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
    二、依「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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