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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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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是否適用自住用稅率?

備註:

  1. 房屋供「自住」使用,而房屋所有人請於使用情形變更或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2. 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3. 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
    • 房屋無出租使用。
    •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
  4. 公益出租使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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