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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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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復查案件辦理情形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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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資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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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查詢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您填寫本處各類信箱前,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詳閱:

  1. 蒐集之目的:稅務行政、客戶管理與服務(包含滿意度問卷調查)、廉政行政、其他財政服務、有獎徵答。
  2. 蒐集之類別:本處因提供服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連絡方式等資訊。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本處因提供服務所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包含臺澎金馬地區)。
    3. 對象:本處或案件權責之公務機關。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4.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得就個人資料依法行使下列權利:
    1. 得向本處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 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得向本處請求補充或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3. 得向本處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但因本處執行公務所必須者,本處得拒絕之。
  5.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處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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