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災害減免專區

主動關懷,為民服務
每日搜集報章資訊,遇有災害發生時,除依消防局以電子郵件通報,或區公所及相關機關另行通報外,本處主動派員至災區輔導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宜,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租稅處理注意事項」,並詳細說明各種稅法對於災害損失可以減免之內容、申報地點與期限、申請書填寫方法及相關服務電話。

天災事變,稅捐可申請延期
民眾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之災害,可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相關申請書表及範例。

※新北市地方稅災害減免「道相報」宣導資料提供下載。(DM)
※有關「國稅」方面災害稅捐減免規定,請電洽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

地價稅減免申請表
稅目別:地價稅
損失情形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 。
申報期限 應於地價稅開徵 40 日(即當年 9 月 22 日 )前或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檢附證件 1. 申請書。
2. 地籍圖、照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稅捐減免 地價稅全免。
申請書表 災害減免申請書及參考範例下載
線上申辦 地價稅減免線上申辦
房屋稅減免申請表
稅目別:房屋稅
損失情形 1. 受災毀損房屋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 5 成以上 , 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
2. 受災毀損房屋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 3 成以上不及 5 成者。
3. 淹水期間每達30日免徵1個月房屋稅,自實際受災日起算,其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
申報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
檢附證件 1. 填具申請書 
2. 受輻射污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 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稅捐減免 1. 自發生之日起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2. 自發生之日起得減半徵收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申請書表 災害減免申請書及參考範例下載
線上申辦 房屋稅減免線上申辦
娛樂稅減免申請表
稅目別:娛樂稅
損失情形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而遭受損害。
申報期限 災害發生後申請。
檢附證件 申請書
稅捐減免 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申請書表 災害減免申請書及參考範例下載
使用牌照稅減免申請表
稅目別:使用牌照稅
損失情形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須進廠檢修或報廢者。
申報期限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
檢附證件 及
稅捐減免
一、1個月內可修復者(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修復出廠前1日止期間減免):
  1. 申請書 。
  2. 災害證明 。(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有關證明) 
  3. 汽車修理廠出具之進廠期間修復證明書:車輛因颱風水災地震等災害侵襲受損,須送廠檢修,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修完成者,可憑汽車修理廠出具之證明文件,申請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修復出廠前 1 日止之期間,減免或退還使用牌照稅。 
二、1個月內不能修復者(報停或報廢,追溯自災害發生之日起減免):
  1. 申請書 。
  2. 災害證明 。(如里長、警察機關、區公所等機關出具之受災車輛有關證明) 
  3. 監理所出具之車輛異動登記書:車輛因天然災害受損致不能使用或毀損嚴重不能於一個月內修復者,應檢附身分證正本(公司、行號請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印章、異動登記書 1 式 2 份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登記手續。 
三、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不能修復者依規定已至監理機關報停者,於車輛修復後,應再至監理機關辦理復駛,並恢復課稅。
申請書表 災害申請書及參考範例下載
線上申辦 使用牌照稅減免線上申辦
備註 •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一、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處得視實際情形,延長 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 年。
  • 發布日期:107-08-21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3-02-20
  • 點閱次數:664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