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減免專區
主動關懷,為民服務
每日搜集報章資訊,遇有災害發生時,除依消防局以電子郵件通報,或區公所及相關機關另行通報外,本處主動派員至災區輔導辦理有關災害稅捐減免事宜,依「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租稅處理注意事項」,並詳細說明各種稅法對於災害損失可以減免之內容、申報地點與期限、申請書填寫方法及相關服務電話。
天災事變,稅捐可申請延期
民眾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之災害,可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相關申請書表及範例。
※新北市地方稅災害減免「道相報」宣導資料提供下載。(DM)
※有關「國稅」方面災害稅捐減免規定,請電洽財政部所屬各區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查詢。
稅目別:地價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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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情形 |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 。 |
申報期限 | 應於地價稅開徵 40 日(即當年 9 月 22 日 )前或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請。 |
檢附證件 | 1. 申請書。 2. 地籍圖、照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稅捐減免 | 地價稅全免。 |
申請書表 | 災害減免申請書及參考範例下載 |
線上申辦 | 地價稅減免線上申辦 |
稅目別:房屋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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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情形 | 1. 受災毀損房屋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 5 成以上 , 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 2. 受災毀損房屋面積佔整棟房屋面積 3 成以上不及 5 成者。 3. 淹水期間每達30日免徵1個月房屋稅,自實際受災日起算,其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 |
申報期限 | 納稅義務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 30 日內申請。 |
檢附證件 | 1. 填具申請書 2. 受輻射污染之房屋,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偵測結果之證明文件。 3. 海砂屋應檢附專業鑑定機構鑑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專業鑑定機構請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
稅捐減免 | 1. 自發生之日起免徵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2. 自發生之日起得減半徵收房屋稅,至修復為止。 |
申請書表 | 災害減免申請書及參考範例下載 |
線上申辦 | 房屋稅減免線上申辦 |
稅目別:娛樂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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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情形 |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而遭受損害。 |
申報期限 | 災害發生後申請。 |
檢附證件 | 申請書 |
稅捐減免 | 因災害致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
申請書表 | 災害減免申請書及參考範例下載 |
稅目別:使用牌照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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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情形 |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須進廠檢修或報廢者。 |
申報期限 |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 |
檢附證件 及 稅捐減免 |
一、1個月內可修復者(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修復出廠前1日止期間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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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表 | 災害申請書及參考範例下載 |
線上申辦 | 使用牌照稅減免線上申辦 |
備註 | • 稅捐之緩繳及分期繳納: 一、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本處得視實際情形,延長 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本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3 年。 |
- 發布日期:107-08-21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3-02-20
- 點閱次數:6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