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1問:申請應用本處檔案是否需付費?展開
答: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者,依檔案管理局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目前每2小時收費20元,未滿2小時以2小時計,如需影印B4尺寸(含以下)每頁2元,A3尺寸每頁3元。
- 2問:檔案應用是否可申請使用原件?展開
答:申請應用檔案,本處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理由。
- 3問:何種檔案無法申請?展開
答:(一)不符合檔案應用範圍。
(二)申請應用的檔案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或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三)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未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依法逕行駁回申請。 - 4問:應用檔案要向那個單位申請?展開
答:民眾應用檔案請逕向本處及各分處申請,並於收到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時,務必詳閱應用地點及時間,且於約定時間至應用地點,如欲變動,應與承辦人員聯絡,重新約定。
- 5問:檔案應用申請案件准駁期限為何?展開
答:本處受理申請後,將先行審核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於7日內通知申請人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將駁回申請;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得延長15日。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6問:檔案應用申請書及委任書如何取得?展開
答:檔案應用申請書及委任書可逕向本處全功能服務櫃檯索取或至本處網站下載使用。
- 7問:申請檔案應用服務有那些資格限制?展開
答:一般民眾、本國法人、團體,均得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之規範,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申請應用本處檔案資料。
- 8問:各機關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有那些?展開
答:有關檔案應用事項,可依檔案法、政治檔案條列、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 9問:何謂檔案應用服務?展開
答: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調查統計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