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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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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檔案應用申請案件准駁期限為何?

答:本處受理申請後,將先行審核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於7日內通知申請人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將駁回申請;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得延長15日。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9-06-16
  • 點閱次數: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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