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本處受理申請後,將先行審核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於7日內通知申請人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將駁回申請;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得延長15日。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