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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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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保全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已確定罰鍰單計或合計達得限制出境金額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繳稅捐(不含罰鍰)單計達得限制出境金額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出境。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是否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審酌有無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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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 發布日期:107-08-21
  • 發布單位:法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21
  • 點閱次數: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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