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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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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園地

節稅秘訣1: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代徵稅款給予百分之一獎勵金。

節稅秘訣2:

舉辦娛樂活動,符合下列規定者,免徵娛樂稅:

  1.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2. 舉辦娛樂活動,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之20%),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3. 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節稅秘訣3:

舉辦娛樂活動,如經文化部認可,核屬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活動減免範圍的娛樂活動,或於本市公立藝文單位演出者,均可減半課徵娛樂稅。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 更新日期:108-06-04
  • 點閱次數: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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