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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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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園地

節稅秘訣1: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1.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僅能以其本人車輛辦理免稅。
2.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者,由稅捐處主動審核免稅,並通知符合規定之身心障礙者。
3.車輛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者,需由民眾提出申請。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1)身心障礙證明
(2)行車執照
(3)戶口名簿(車輛為配偶所有時,得以雙方身分證代替)

貼心提醒:經核准免稅者,如果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可以繼續適用免稅。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恢復課徵:
1.車主或身心障礙者死亡。
2.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配偶除外)
3.車主或身心障礙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或喪失國籍。
4.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或鑑定日到期而未重新鑑定。
5.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
6.領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其駕照經監理機關吊扣或吊銷。
7.車主及身心障礙者親等關係不符。
8.車輛未供身心障礙者使用或其他已不符原免稅條件之情形。

節稅秘訣2:

計程車免稅
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計程車自 94 年 12 月 2 日起免稅,為簡化民眾申辦手續,計程車車主於監理機關申領新車牌照、過戶登記等手續時,已由系統逕予轉檔註記免稅,無需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節稅秘訣3:

車輛轉讓,但買受人拒不辦理過戶手續應如何處理
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原所有人最好趕快利用存證信函或登報催請辦理,並攜帶相關證件及資料到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完成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才不用繼續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及各項違規罰款。

節稅秘訣4:

車主因出國長期不使用車輛
車主可以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等回國後再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用期間就不用繳稅了。

節稅秘訣5:

車輛遺失或被扣押,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或停駛手續
車輛遺失,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或被政府機關扣押的車輛,請檢具向警察機關報案憑證或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文件,同時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或停駛手續。如果車輛尋獲或發還恢復使用時,也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或復駛手續,並恢復課稅;倘未辦理重新領牌或復駛手續而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外,尚須被裁處應納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節稅秘訣6:

車輛老舊不能使用或不想再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停駛

  1. 報廢:若車輛已經不能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若您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會繼續向車輛所有人課徵。您可採取下列方式辦理報廢:

(1)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您亦可至「廢車回收一站通」線上辦理報廢並繳納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

(2)另交通部公路總局為方便民眾辦理車輛牌照報廢登記,於110年2月19日起開放機車及自用小型車網路申辦報廢登記。您可於「監理服務網」提出申請並繳清汽燃費及交通罰鍰後,於10日內將號牌寄回監理機關即完成申請手續(線上報廢諮詢電話02-26884366)。貼心提醒您:若您向監理機關提出報廢申請時,尚未結清使用牌照稅稅款,本處後續將會針對未完稅之車輛寄發稅單,請您收到稅單不要緊張,如有問題請洽(02)8952-8200。

(3)或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回收清除處理機關代為處理,並攜帶上述相關證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就可從回收日起停徵。

請配合環保署車輛報廢程序,於監理機關報廢車輛時,一併辦理車輛回收,並將車輛交給合法回收商,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

  1. 停駛

(1)車輛長時間不使用時,車主可至各地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即可據以計算至停駛的前一日,倘車主已繳納當年稅款,稽徵機關將主動按日計算退還溢繳稅款,如需將退稅款項匯入車主帳戶,請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時,攜帶車主本人之存摺帳號資料,以利稅捐處儘速辦理退稅匯款事宜。

(2)目前監理機關僅受理現場申請報停,尚無提供線上申請之服務,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逕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臺北區監理所服務電話:02-26884366)。

【特別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而有關「使用」公共道路之規定,包含動態行駛及靜態停放車輛,也就是說,車輛報停後如停放在公路、街道、巷弄、停車格等,也是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一種態樣,倘經查獲仍會受罰。

節稅秘訣7:

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為落實節能減碳,本市於下列期間,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1. 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2. 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
  • 更新日期:112-12-27
  • 點閱次數: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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