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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園地

節稅秘訣1:

供身心障礙者(以下稱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1. 身障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由稅捐處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減免規定之身障者。如身障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可自行選定車輛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稅。
  2. 供有駕照而無車輛之身障者使用,其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輛,需自行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3. 供無駕照之身障者使用,其配偶(可不同戶籍)、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需自行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4. 每一位身障者以1輛免稅為限,且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C.C.)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5. 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如同時被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請先設籍他址再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貼心提醒:經核准免稅者,如果免稅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可以繼續適用免稅。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恢復課徵:

  1. 車主或身障者死亡。
  2. 車主與身障者戶籍已非同戶或同址。(配偶除外)
  3. 車主或身障者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或喪失國籍。
  4. 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或鑑定日到期而未重新鑑定。
  5. 車輛改變用途或轉讓。
  6. 領有駕照之身障者其駕照經監理機關吊扣或吊銷。
  7. 車主及身障者親等關係不符。
  8. 車輛原核准供有駕照無車輛之身障者使用,惟身障者嗣後取得車輛。
  9. 車輛未供身障者使用或其他已不符原免稅條件之情形。

節稅秘訣2:

計程車免稅

  • 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計程車自 94 年 12 月 2 日起免稅,為簡化民眾申辦手續,計程車車主於監理機關申領新車牌照、過戶登記等手續時,已由系統逕予轉檔註記免稅,無需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節稅秘訣3:

車輛轉讓,但買受人拒不辦理過戶手續應如何處理

  • 車輛轉讓後,買方不願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原所有人最好趕快利用存證信函或登報催請辦理,並攜帶相關證件及資料到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完成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手續,才不用繼續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及各項違規罰款。

節稅秘訣4:

車主暫時不使用車輛,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登記,停用期間就不用繳稅了。

  1. 若車輛暫時不使用時,車主可至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停駛前一日,倘車主已繳納當年稅款,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使用牌照稅退稅。
  2. 停駛後如欲繼續使用,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後再上路,以免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3. 有關本轄車輛停駛、復駛請逕洽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服務電話:02-26884366)。

節稅秘訣5:

車輛遺失或被扣押,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或停駛手續

  • 車輛遺失,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或被政府機關扣押的車輛,請檢具向警察機關報案憑證或政府機關出具的相關文件,同時至監理機關辦理註銷牌照或停駛手續。如果車輛尋獲或發還恢復使用時,也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或復駛手續,並恢復課稅;倘未辦理重新領牌或復駛手續而繼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外,尚須被裁處應納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節稅秘訣6:

車輛老舊不能或不想再使用,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報廢後至年底的稅款就不用繳了。

  1. 若車輛已經不能使用,車主應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牌照報廢登記或將廢棄車輛交由合法回收廠商(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代為處理,並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即計徵至報廢(或環保回收)前一日。
  2. 倘車主已繳納當年稅款,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使用牌照稅退稅。
  3. 有關本轄車輛牌照報廢登記請逕洽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服務電話:02-26884366)。

節稅秘訣7:

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為落實節能減碳,本市於下列期間,對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1. 電動汽車:自101年1月6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2. 電動機車: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4-09-17
  • 點閱次數: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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