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 名下沒有車輛
供無駕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可不同戶籍)、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需自行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
需自行申請免稅:線上申請
身心障礙者 名下有車輛
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減免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可自行選定車輛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稅,每人以1輛為限。
除更換免稅車輛外,免自行申請免稅
請注意:
1.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僅能以身障者本人車輛辦理免稅。
2.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1.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者,僅能以身障者本人車輛辦理免稅。
2.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申請流程
◎處理期限:自行申請者為7天;本處主動審核免稅者,依清冊產製時間辦理為1個月。
辦理期間:1天
提出申請臨櫃、網路、郵寄
辦理期間:5天
審核申請要件
辦理期間:1天
核定符合核發免稅核准書臨櫃、郵寄
應檢附文件
必備文件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
- 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之車輛,應檢附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
- 供無駕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應檢附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
視情況提供
- 車主存摺帳號 (如已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欲辦理退稅者)
申辦方式
- 發布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3-10-29
- 點閱次數: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