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使用牌照稅
身心障礙者名下
無駕照且無車輛
供無駕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可不同戶籍)、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需自行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需自行申請免稅:線上申請
身心障礙者
名下有車輛
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減免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可自行選定車輛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稅。
除更換免稅車輛外,免自行申請免稅
限額限輛規定:
1.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2.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1.每位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
2.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cc、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申請流程
◎處理期限:自行申請者為7天;本處主動審核免稅者,依清冊產製時間辦理為1個月。
辦理期間:1天
提出申請臨櫃、網路、郵寄
辦理期間:5天
審核申請要件
辦理期間:1天
核定符合核發免稅核准書臨櫃、郵寄
應檢附文件
申辦方式
- 發布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4-02-26
- 點閱次數:7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