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資格:
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合格醫師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標準者。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電話:(02) 2959-7111、(02) 2960-3456 轉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申請流程
◎ 實際辦理期限,以主辦機關/單位辦理天數為主
辦理期間:1天
提出申請戶籍地區公所臨櫃、網路
辦理期間:10天以上
攜帶申請書及鑑定表前往指定醫院接受鑑定
由醫師及鑑定人員判定
辦理期間:35天
審核及需求評估由衛生局、社會局審核
辦理期間:10天
製作及發放證明戶籍地區公所領取、郵寄
應檢附文件
以主辦機關規定為主
-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 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 申請人印章
-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申請人免自行檢附,系統可代為查調
- 戶籍謄本
- 社福資料
視情況提供
- 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或已逾原證明重新鑑定日期,須辦理再次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惟如近3個月內有至欲辦理鑑定之醫院就醫者,可填寫鑑定表第一頁之聲明書先行領取鑑定表,並於鑑定時補開立診斷書)。
- 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
(1)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 長期重度昏迷
(4) 其他特殊困難:現診斷為長期臥床或行動困難,且經前次身心障礙鑑定重度(含)以上者,診斷為失智症(b117.3、b164.3)、特定肢體障礙(b710b.3、b730a.3及b730b.3、b735.3、b765.3)、平衡障礙(b235.3)者
以上情形任一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里長證明(含病歷摘要)。
申辦方式
線上申辦
臨櫃申辦
新北市區公所社會 (人文) 課- 發布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
- 更新日期:113-11-11
- 點閱次數: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