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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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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資格:

經衛生福利部指定醫院合格醫師鑑定,符合身心障礙證明核發標準者。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樓

電話:(02) 2959-7111、(02) 2960-3456 轉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申請流程

◎ 實際辦理期限,以主辦機關/單位辦理天數為主
步驟ㄧ受理階段

辦理期間:1天

提出申請

戶籍地區公所臨櫃、網路

步驟二鑑定階段

辦理期間:10天以上

攜帶申請書及鑑定表
前往指定醫院接受鑑定

由醫師及鑑定人員判定

步驟三審核階段

辦理期間:35天

審核及需求評估

由衛生局、社會局審核

步驟四審核結果

辦理期間:10天

製作及發放證明

戶籍地區公所領取、郵寄

 應檢附文件

 必備文件
  1. 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3. 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4. 申請人印章
  5.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申請人免自行檢附,系統可代為查調
  1. 戶籍謄本
  2. 社福資料
視情況提供
  1. 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2.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或已逾原證明重新鑑定日期,須辦理再次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惟如近3個月內有至欲辦理鑑定之醫院就醫者,可填寫鑑定表第一頁之聲明書先行領取鑑定表,並於鑑定時補開立診斷書)。
  3. 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
    (1)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 長期重度昏迷
    (4) 其他特殊困難:現診斷為長期臥床或行動困難,且經前次身心障礙鑑定重度(含)以上者,診斷為失智症(b117.3、b164.3)、特定肢體障礙(b710b.3、b730a.3及b730b.3、b735.3、b765.3)、平衡障礙(b235.3)者
    以上情形任一之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者到宅鑑定里長證明(含病歷摘要)。

 申辦方式

線上申辦
臨櫃申辦
新北市區公所社會 (人文) 課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總機:(02) 2968-6911
地址:(220235) 新北市板橋區府中路30號

  • 發布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2-07-19
  • 點閱次數: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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