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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娛樂稅修法常見問答

一、問:娛樂稅法這次修正了哪些內容?

       答:本次修法主要有兩項重點:

  1. 刪除電影、藝文表演及競技比賽等娛樂稅課徵項目,包括電影、演唱會、音樂會、舞台劇及球賽等(原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1至4款的課稅項目),自115年5月22日起不再課徵娛樂稅。
  2. 保留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的娛樂項目,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視情況停徵。

二、問:其他經財政部公告的娛樂項目有哪些?

       答:

  1. 視聽視唱場所(如MTV、KTV、卡拉OK店)
  2. 資訊娛樂場所(如網咖)
  3. 實境解謎遊戲場所(如密室逃脫)
  4. 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如漆彈射擊場)
  5. 高爾夫球練習場所
  6. 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如賽車場 、 卡丁車場、沙灘車)
  7. 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如夾娃娃機、精靈寶可夢卡匣自動販賣機)
  8. 電子遊戲機(如柏青哥機、賓果機)
  9. 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如氣墊船、水上摩托車、 動力飛行傘) ,但機械遊樂設施(如纜車、雲霄飛車)不在此限。

三、問:娛樂稅法修正案何時生效?

       答:115年5月20日總統公布,115年5月22日發生效力。

四、問:本次修法有調降娛樂稅稅率嗎?

       答:

  1. 舞廳或舞場法定最高稅率由100%調降至50%。
  2.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的娛樂項目法定最高稅率由50%調降至25%。
  3. 本市徵收率

項目

徵收率

舞廳或舞場

25%

高爾夫球場

10%

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

2.5%

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視唱業自動報繳者5%,其餘10%

五、問:修法後辦理臨時公演活動還需要課徵娛樂稅嗎?

       答:如有其他符合娛樂稅法所明定之娛樂設施或活動,仍應依規定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六、問:修法後業者會將免稅利益回饋給消費者嗎?

       答:為落實本次修法政策目的,本處已函請各業者合理調整票價或收費標準,確實將免稅利益回饋消費者。

  • 發布日期:115-08-06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5-08-11
  • 點閱次數: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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