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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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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園地

節稅秘訣 1 :

選擇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1. 申報人因買賣、贈與、交換、分割或承典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時,原則上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該不動產標準價格核課契稅;若其約定移轉價格高於評定標準價格時,仍以標準價格課徵契稅。
  2. 申報人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應申報契稅;若其領買、標購或拍定價格低於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時,以領賣、標購或拍定價格課徵契稅。

節稅秘訣 2 :

掌握減免稅規定,減輕您的負擔

  1. 因繼承、遺贈而取得不動產者,免申報契稅。
  2.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免徵契稅。
  3.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買賣移轉契稅第1年免徵,第 2 年減徵 80 %,第 3 年減徵 60 %,第 4 年減徵40 %,第 5 年減徵 20 %,第 6 年起不予減徵。(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第 1 次買賣契稅之減免以一次為限)。
  4. 都市更新地區內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建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契稅40%。

節稅秘訣 3 :

  1. 申報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 3 日,加徵應納稅額 1 %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 1萬 5,000 元。
  2. 買方所承買之房屋,經查明由賣方的債權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而塗銷其所有權移轉登記,致無法取得所有權時,買方原先已繳納之契稅,可以申請退還。
  3. 標購人所標購之法院拍賣房屋,經查明係於拍賣時已因被第三人占用而無法辦理點交,嗣經地政機關依法院通知已為回復原狀之登記,其原已繳納之契稅,可以申請退還。
  • 發布日期:107-08-17
  • 發布單位:房屋稅科
  • 更新日期:107-09-26
  • 點閱次數: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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