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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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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

表單下載

序號類別標題檔案下載
1 書證表單表一-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
2 書證表單表一-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英文)
3 書證表單表一-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印尼文)
4 書證表單表一-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泰文)
5 書證表單表一-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越南文)
6 審核流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標準作業流程圖
7 審核流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流程圖(簡易版)
8 審核流程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9 其他文件二親等稱謂表

申辦案件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一、可減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親等及輛數限制:

1. 身障者所有並供本人使用之車輛。

2. 供有駕照而無車輛之身障者使用,其配偶(可不同戶籍)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車輛。

3. 供無駕照且無車輛之身障者使用,其配偶(可不同戶籍)、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

4. 每一位身障者以1輛免稅為限。

二、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減免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可自行選定車輛並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稅。

三、限額免稅規定:車輛汽缸總排氣量以2,400立方公分(即C.C.)、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以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之車輛為限,超過部分,須補徵差額稅款。

四、作業時間:全年度經常性隨時辦理。

五、採線上申辦者,如未上傳應備證件或有資料缺漏者,請於7天內寄送申請案件所需資料(以郵戳為憑),超過時間將不予受理。

應檢附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免稅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行車執照。(如不記得車牌號碼者)
四、車主存摺帳號。(欲辦理退稅者)
五、身心障礙證明得以車主、身障者及受託人之身分證件、印章及填具授權書方式,透過系統查調資料代替,惟新取得身心障礙證明、外轄移入本轄、本轄移出及外單位收件者,不適用之。

處理天數

自行申請者為7天;本處主動審核免稅者,依清冊產製時間辦理為1個月。

連絡電話

總    處 TEL:8952-8200 轉611、628~634、681
三鶯分處 TEL:8671-8230 轉251、249
汐止分處 TEL:8643-2288 轉124、152
板橋分處 TEL: 8952-8200轉226
三重分處 TEL:8971-2345轉502
淡水分處 TEL: 2621-2001 轉3406、3431 ~3433
新店分處 TEL:8914-8888轉847、849
瑞芳分處 TEL:2406-2800 轉810、816
中和分處 TEL:8245-0100轉170、156~159
新莊分處 TEL:2277-1300 轉224
林口分處 TEL:2600-5200 轉231

二親等以內親等關係一覽表

親系 親等 親等關係
血親 一親等 父母子女
二親等 祖孫、兄弟姊妹
姻親 一親等 翁婆媳、岳父母婿
繼父母子女、繼翁婆媳、繼岳父母婿
二親等 兄弟姊妹之配偶、配偶之兄弟姊妹、配偶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祖孫媳婿、繼祖孫、繼祖孫媳婿
 備註: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係指車主與身心障礙者屬於本表所列關係,且兩者為同一個戶籍(戶號),或於同一個地址辦理分戶設籍。

 

  • 更新日期:114-02-24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07-10-11
  • 發布單位:消費稅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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