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1問: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誰?展開
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
- 2問:車輛已轉賣他人,但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使用牌照稅應由何人繳納?展開
答:除能舉證者外,仍由原車主繳納。
- 3問:我有一部車輛,兩年前已賣給他人,可是每年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究竟該如何處理?展開
答:一般車輛買賣轉讓應由新舊車主共同填寫過戶申請書持向監理機關辦妥過戶手續,如車輛轉讓後,買主不辦理過戶,舊車主為確保本身權益,可以存證信函催告新車主辦理過戶手續(如新車主已行蹤不明無法通知時,可以登報方式代替)。若新車主仍不出面辦理時,可檢附存證信函或報紙2份,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當然在註銷前,如有積欠的使用牌照稅及罰鍰等,您必須先行繳清。牌照一經註銷,車子不能再使用,您也就不會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了。
- 4問:車輛或車牌失竊,可否免再繳納使用牌照稅?展開
答:車輛或車牌失竊,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註銷手續,車輛失竊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車牌失竊牌照稅計徵至註銷前1日,如未註銷則會持續課徵。
- 5問:汽車、機車每年必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展開
答:使用大客車及貨車、小客車及機車依照汽缸總排氣量(電動車輛依照馬達最大馬力)各自有不同之稅額表(連結<稅額表>)。
- 6問:機車汽缸總排氣量在多少,可免繳使用牌照稅?展開
答:機車汽缸總排氣量在150(含150)立方公分以下者免繳使用牌照稅。
- 7問:使用牌照稅於何時開徵?展開
答: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 8問: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其課稅期間為何?展開
答:1.自用車、機車(151cc以上):
(1)開徵期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2)課稅期間: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營業車(分上、下2期開徵):
(1)開徵期間: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上期);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下期)
(2)課稅期間:當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上期);當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下期) - 9問:我於去年底買了一部自用小客車,於掛牌時,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今年4月份還要再繳?展開
答: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應於當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繳納(如果是營業用車輛可以分兩期繳納,當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先繳納半數,餘額於當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繳納)。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稅額,去年底購買車輛時,僅繳納自購買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的稅額,所以今年仍須繳納。
- 10問: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車輛,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展開
答:車輛為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時,無論身心障礙者是否有駕照,將由稅捐處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減免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可自行選定車輛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稅,每人以1輛為限,而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C.C.)以內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 11問:是否所有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皆不用申請,即可免徵使用牌照稅?展開
答:不是。
- 僅有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是由稅捐處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減免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可自行選定車輛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稅,每人以1輛為限。
- 倘供無駕駛執照之身障者使用,且車輛屬於身障者之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者,仍要自行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始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 此外,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C.C.)以內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 12問:家庭中有一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其家中之車輛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展開
答:
- 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倘車輛屬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減免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可自行選定車輛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稅,每人以1輛為限。
- 倘車輛非屬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供無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使用時,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之車輛,可檢附身心障礙證明至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
- 此外,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C.C.)以內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 13問:大伯父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與我同一戶籍,請問我的車是否可申請使用牌照稅免稅?展開
答: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明定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二親等條件限制,即身障者倘無駕照者,車輛則限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由於大伯父與您係屬三親等,不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之規定。
- 14問:我是持有駕照的身心障礙者,名下有一輛3,000cc自用小客車,已於去年核准免稅,為何今年還是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展開
答: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凡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本案自用小客車為3,000立方公分,使用牌照稅仍有應徵稅額為3,980元(15,210元-11,230元)。
- 15問:若當年度牌照稅已繳納後,獲准身障限額免稅,是否可退還其溢繳之稅款?展開
答: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後,使用牌照稅應計徵至核准免稅日前一天,若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可於限額內辦理退還自核准免稅之日起至當年底之使用牌照稅。
- 16問: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繳納稅捐時有那些減免及優惠?展開
答:稅捐減免及優惠部分,目前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及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17問:社會福利團體使用之車輛,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展開
答:
-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故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使用之車輛,符合規定者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 符合上開本文規定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其申請免稅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A.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 設立之依據
- 敘明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 證明是否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 載明適用免稅車輛號牌及其用途。
B.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 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 車輛正面、側面照片
- 組織章程
- 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 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 如為社會福利團體所有之身心障礙服務接送車及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可依上開但書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三輛之限制。其申請免稅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A.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 設立依據
- 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 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 特殊車種名稱及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及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B.持上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
C.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 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 車輛正、側面及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 組織章程
- 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 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 18問:經核定免稅之車輛,是否需要每年按期再申請免稅手續?展開
答: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定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核免手續。
- 19問:我有一部車輛,廢棄多年沒用,可是每年都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究竟要如何處理?展開
答:車輛雖已廢棄,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當然繼續課徵,您可採取下列方式:
- 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您亦可至「廢車回收一站通」線上辦理報廢並繳納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
- 另交通部公路局為方便民眾辦理車輛牌照報廢或繳銷登記,於110年2月19日起開放機車及自用小型車網路申辦報廢或繳銷登記。您可於「監理服務網」提出申請並繳清汽燃費及交通罰鍰後,於10日內將號牌寄回監理機關即完成申請手續(線上報廢諮詢電話02-26884366)。貼心提醒您:若您向監理機關提出報廢或繳銷申請時,尚未結清使用牌照稅款,本處後續將會針對未完稅之稅款寄發稅單,請您收到稅單不要緊張,如有問題請洽(02)8952-8200。
- 或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回收清除處理機關代為處理,並攜帶上述相關證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就可從回收日起停徵。
請配合環境部車輛報廢程序,於監理機關報廢車輛時,一併辦理車輛回收,並將車輛交給合法回收商,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
- 20問:我因工作關係,經常長期出國,出國期間車輛即未使用,應如何辦理?展開
答: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如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