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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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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家庭中有一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其家中之車輛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答: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倘車輛屬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准限額免稅,每人以1輛為限;倘車輛非屬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且身心障礙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可檢附證明文件【1.身心障礙證明 2.行車執照 3.戶口名簿(車輛為配偶所有時,得以雙方身分證代替)】至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辦限額免徵使用牌照稅,每1身障者以1輛為限。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2-08-14
  • 點閱次數: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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