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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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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車輛,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答: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之車輛,由稅捐處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減免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可自行選定車輛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稅,每人以1輛為限,而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C.C.)以內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4-02-24
  • 點閱次數: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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