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問:我因工作關係,經常長期出國,出國期間車輛即未使用,應如何辦理?

答: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如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035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