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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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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車輛或車牌失竊,可否免再繳納使用牌照稅?

答:車輛或車牌失竊,除向警察機關報案外,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牌照註銷手續,車輛失竊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車牌失竊牌照稅計徵至註銷前1日,如未註銷則會持續課徵。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2-08-14
  • 點閱次數: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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