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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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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於去年底買了一部自用小客車,於掛牌時,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今年4月份還要再繳?

答: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應於當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繳納(如果是營業用車輛可以分兩期繳納,當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先繳納半數,餘額於當年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繳納)。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稅額,去年底購買車輛時,僅繳納自購買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的稅額,所以今年仍須繳納。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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