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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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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有一部車輛,廢棄多年沒用,可是每年都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究竟要如何處理?

答:車輛雖已廢棄,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當然繼續課徵,您可採取下列方式:

  1. 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您亦可至「廢車回收一站通」線上辦理報廢並繳納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
  2. 另交通部公路總局為方便民眾辦理車輛牌照報廢或繳銷登記,於110年2月19日起開放機車及自用小型車網路申辦報廢或繳銷登記。您可於「監理服務網」提出申請並繳清汽燃費及交通罰鍰後,於10日內將號牌寄回監理機關即完成申請手續(線上報廢諮詢電話02-26884366)。貼心提醒您:若您向監理機關提出報廢或繳銷申請時,尚未結清使用牌照稅款,本處後續將會針對未完稅之稅款寄發稅單,請您收到稅單不要緊張,如有問題請洽(02)8952-8200。
  3. 或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回收清除處理機關代為處理,並攜帶上述相關證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就可從回收日起停徵。

請配合環保署車輛報廢程序,於監理機關報廢車輛時,一併辦理車輛回收,並將車輛交給合法回收商,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2-12-27
  • 點閱次數:3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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