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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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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1問: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展開

    答:1.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使用權人徵收;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則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述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是出租房屋,則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2.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 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3.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 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 2問:房屋稅的課徵範圍如何?展開

    答: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例如:大樓地下室、屋突)。

  • 3問: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1.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故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
    2.房屋稅之完納僅係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並非使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得據以合法。
    3.稅捐處常接獲民眾檢舉逃漏房屋稅案件,經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兩倍以下罰鍰。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如期申報。

  • 4問:陽台外推應否併入計算面積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或加建鋁窗,原主建物之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應併入計算面積課稅。

  • 5問:每年應納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計算的期間又是如何?展開

    答:房屋稅1年徵收1次,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開徵,繳納期間為1個月。課稅期間是從前一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為止。

  • 6問: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該年度的房屋稅應由誰負擔?展開

    答: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故2月末日之房屋所有人為當年期之納稅義務人,不論其持有期間是否為1年,皆應繳納全年期之房屋稅。

    (二)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14年2月1日訂立A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114年2月28日A屋仍登記在原所有權人甲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倘於114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已登記於乙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君繳納。

  • 7問:年度中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二)舉例說明:建商甲新建A屋,並自113年10月起課房屋稅,該屋114年期房屋稅將按9個月(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期間計算;倘A屋自114年4月起課房屋稅,因晚於114年期之納稅義務基準日(114年2月28日),爰該屋114年4月至6月之房屋稅,將併入115年期房屋稅於115年5月開徵,其課稅所屬期間為114年4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計15個月。

  • 8問: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二)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供營業使用,該屋自113年9月15日變更為自住使用,甲君倘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因稅額減少,可自當期114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倘甲君遲於114年3月25日始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則自次期(115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9問:房屋稅如何計徵?展開

    答:1.房屋稅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2.房屋現值=房屋核定單價×面積(平方公尺)×(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等級調整率。

  • 10問: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但沒有取得營利事業執照,是不是就不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11問: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展開

    答: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12問:房屋空置時應如何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 )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 13問:供營業用房屋停業期間,如何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停業期間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已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並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者,按變更後用途核課房屋稅。

  • 14問:房屋稅自住房屋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條件有何不同?房屋稅和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稅率是否需要分開辦理?展開

    答:房屋稅自住及地價稅自用之不同如下。

    QA答案房屋稅自住及地價稅自用

     

  • 15問: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家戶全國持有住家用房屋3戶為限,為何不是以面積認定 ?展開

    答: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自住使用要件之一明訂以戶為認定標準,故不論面積大小,民眾持有小套房或大坪數房屋皆以1戶計算。

  • 16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家戶)全國合計持有4戶以上住家用房屋,如何擇定自住房屋?展開

    答:如家戶持有住家用房屋皆符合無出租或無供營業使用,且供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原則建議擇定持有持分之住家用應稅現值(住家用應稅總現值×持分)較高之前3戶,惟需考量未擇定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其所在房屋縣市非自住住家用稅率高低而定。

  • 17問: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展開

    答: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仍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建號或戶政機關門牌為準,個別認定戶數。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者,先向戶政機關辦理門牌合併,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稅籍合併,依實際狀況予以認定。

  • 18問:共有房屋自住使用戶數之認定基準為何?展開

    答:共有房屋(持分、公同共有),其共有人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該等共有人持有該共有房屋部分,以1戶計算;非上述關係者共有房屋應分別計算戶數。

  • 19問:自益信託房屋可否適用自住使用房屋稅率?展開

    答:信託房屋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住條件者,仍可申請適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20問:個人移轉取得住家用房屋,如何能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個人移轉取得之住家用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應向房屋所在地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適用較優惠之自住用房屋稅率。

    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僅1戶,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及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即為全國單一自住房屋。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契稅申報書附聯、戶籍資料跨機關通報或至本(分)處臨櫃、郵寄或傳真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亦可利用本處網站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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