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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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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1問: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展開

    答:1.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2.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 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3.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 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 2問:房屋稅的課徵範圍如何?展開

    答: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例如:大樓地下室、屋突)。

  • 3問: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1.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
    2.房屋稅之完納僅係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並非使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得據以合法。
    3.稅捐處常接獲民眾檢舉逃漏房屋稅案件,經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兩倍以下罰鍰。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如期申報。

  • 4問:陽台外推應否併入計算面積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或加建鋁窗,原主建物之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應併入計算面積課稅。

  • 5問:每年應納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計算的期間又是如何?展開

    答:房屋稅1年徵收1次,目前是訂在每年5月1日開徵5月31日截止,繳納期間為1個月。課稅期間是從前一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為止。

  • 6問: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該年度的房屋稅應由誰負擔?展開

    答:房屋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新權利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當月向讓與人(原權利人)課徵,次月起向承受人(新權利人)課徵。

  • 7問: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算?展開

    答:1.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設備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60日為起算日。
    2.未領得使用執照且房屋未使用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之日起滿120日為起算日。
    3.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 8問: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徵收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前徵收率,次月份適用變更後徵收率。

  • 9問:房屋稅如何計徵?展開

    答:1.房屋稅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2.房屋現值=房屋核定單價×面積(平方公尺)×(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等級調整率。

  • 10問:本市房屋稅之徵收率為何?展開

    答:1.住家用房屋:

    (1)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2%。

    (2) 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1戶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5%;持有2戶者,每戶均按房屋現值課徵2.4%;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房屋現值課徵3.6%。

    (3) 下列房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按房屋現值課徵1.5%,不納入前目戶數計算:

    ①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

    ②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③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

    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之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者。

    ⑤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於租賃期間者;其租稅優惠期限,依同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

    ⑥公同共有或因繼承取得分別共有之房屋者。

    ⑦起造人持有空置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年內未出售者。

    2.非住家用房屋:

    (1)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3%。

    (2)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2%。

    (112年8月30日公布,自112年9月1日起適用)

  • 11問: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但沒有取得營利事業執照,是不是就不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12問: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展開

    答: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13問:房屋空置時應如何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空置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分別按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非住家用(包括營業用與非營業用,如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 )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農舍等,則可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無使用執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之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

  • 14問:供營業用房屋停業期間,如何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停業期間未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及申報房屋變更使用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已依法申請歇業註銷登記並申報房屋變更使用者,按變更後用途核課房屋稅。

  • 15問:房屋稅自住房屋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條件有何不同?房屋稅和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稅率是否需要分開辦理?展開

    答:房屋稅自住及地價稅自用之不同如下。

    房屋稅自住及地價稅自用之不同

     

    本處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申請書及房屋稅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書為2合1書表,若同時需要申請地價稅自用及房屋稅自住,填寫該張書表即可。

  • 16問: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家戶全國持有住家用房屋3戶為限,為何不是以面積認定 ?展開

    答: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自住使用要件之一明訂以戶為認定標準,故不論面積大小,民眾持有小套房或大坪數房屋皆以1戶計算。

  • 17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家戶)全國合計持有4戶以上住家用房屋,如何擇定自住房屋?展開

    答:如家戶持有住家用房屋皆符合無出租,且供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原則建議擇定持有持分之住家用應稅現值(住家用應稅總現值×持分)較高之前3戶,惟需考量未擇定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其所在房屋縣市非自住住家用稅率高低而定。

  • 18問: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展開

    答: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仍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建號或戶政機關門牌為準,個別認定戶數。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者,先向戶政機關辦理門牌合併,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稅籍合併,依實際狀況予以認定。

  • 19問:共有房屋自住使用戶數之認定基準為何?展開

    答:共有房屋(持分、公同共有),其共有人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該等共有人持有該共有房屋部分,以1戶計算;非上述關係者共有房屋應分別計算戶數。

  • 20問:信託房屋可否適用自住使用房屋稅率?展開

    答:信託房屋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自住條件者,仍可申請適用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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