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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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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算?

答:1.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設備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60日為起算日。
2.未領得使用執照且房屋未使用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之日起滿120日為起算日。
3.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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