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設備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60日為起算日。 2.未領得使用執照且房屋未使用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之日起滿120日為起算日。 3.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