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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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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年度中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應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1個月者不計。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

(二)舉例說明:建商甲新建A屋,並自113年10月起課房屋稅,該屋114年期房屋稅將按9個月(113年10月至114年6月)期間計算;倘A屋自114年4月起課房屋稅,因晚於114年期之納稅義務基準日(114年2月28日),爰該屋114年4月至6月之房屋稅,將併入115年期房屋稅於115年5月開徵,其課稅所屬期間為114年4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止,計15個月。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3-06-28
  • 點閱次數: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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