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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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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共有房屋自住使用戶數之認定基準為何?

答:共有房屋(持分、公同共有),其共有人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該等共有人持有該共有房屋部分,以1戶計算;非上述關係者共有房屋應分別計算戶數。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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