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個人移轉取得之住家用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無出租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應向房屋所在地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適用較優惠之自住用房屋稅率。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契稅申報書附聯、戶籍資料跨機關通報或至本(分)處臨櫃、郵寄或傳真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亦可利用本處網站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