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移轉取得住家用房屋,如何能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答:個人移轉取得之住家用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者(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應向房屋所在地機關申報使用情形,以適用較優惠之自住用房屋稅率。
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僅1戶,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及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即為全國單一自住房屋。
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契稅申報書附聯、戶籍資料跨機關通報或至本(分)處臨櫃、郵寄或傳真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亦可利用本處網站提出申請。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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