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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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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自住房屋戶數如何認定?

答:個人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仍應以地政機關登記建號或戶政機關門牌為準,個別認定戶數。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者,先向戶政機關辦理門牌合併,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稅籍合併,依實際狀況予以認定。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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