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問: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以家戶全國持有住家用房屋3戶為限,為何不是以面積認定 ?

答: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屬供自住使用: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自住使用要件之一明訂以戶為認定標準,故不論面積大小,民眾持有小套房或大坪數房屋皆以1戶計算。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22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