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該年度的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答: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故2月末日之房屋所有人為當年期之納稅義務人,不論其持有期間是否為1年,皆應繳納全年期之房屋稅。
(二)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14年2月1日訂立A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114年2月28日A屋仍登記在原所有權人甲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倘於114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已登記於乙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君繳納。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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