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檢舉黃牛專區地稅小幫手新北市智能客服話務中心 Line@ Facebook YouTube Podcast滿意度調查

問: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該年度的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答: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故2月末日之房屋所有人為當年期之納稅義務人,不論其持有期間是否為1年,皆應繳納全年期之房屋稅。

(二)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14年2月1日訂立A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建物移轉登記,114年2月28日A屋仍登記在原所有權人甲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應由甲君繳納;倘於114年2月28日當天完成建物移轉登記,因114年2月28日A屋已登記於乙君名下,114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君繳納。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3-07-03
  • 點閱次數:123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