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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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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該年度的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答:房屋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新權利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當月向讓與人(原權利人)課徵,次月起向承受人(新權利人)課徵。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12-07
  • 點閱次數: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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