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徵收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前徵收率,次月份適用變更後徵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