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二)為因應新制首次開徵,財政部業公告114年期房屋稅自住房屋辦理戶籍登記及申報期限,以及出租房屋申報期限皆放寬至6月2日,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原為非自住使用,現已供自住使用,甲君倘於114年4月25日始遷入戶籍並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則准自114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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