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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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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徵收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前徵收率,次月份適用變更後徵收率。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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