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
答: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以前(即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者,自申報當期開始適用,逾期申報者,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增加者,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二)舉例說明:甲君持有A屋供營業使用,該屋自113年9月15日變更為自住使用,甲君倘於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同年月24日)以前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因稅額減少,可自當期114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倘甲君遲於114年3月25日始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則自次期(115年期)起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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