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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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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1問:經營網咖或其它娛樂業,要如何辦理娛樂稅設立登記?展開

    答:應於開業前,持負責人身分證、印章及店章,至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 2問:娛樂稅之代徵人為何人?展開

    答: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 3問: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依財政部115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6670號公告,符合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規範第2點第1款規定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 4問:高爾夫球場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應否課稅?展開

    答:高爾夫球場設置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亦屬娛樂之收費額,應依娛樂稅法第2 條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 5問: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供人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依財政部115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6670號公告,專門提供漆彈、水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裝備,供人從事娛樂活動,並收取費用之場所,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 6問:網路咖啡店是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依財政部115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6670號公告,專門提供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人從事娛樂活動,並收取費用之場所,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 7問: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之規定為何?展開

    答:(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臺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3 日前向各稅捐分處申報票券銷存月報表,並於次月10日前繳納娛樂稅; 新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繳納。
    (二)查定課徵
    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舉辦有價娛樂活動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演映結束後10日內申報繳納。

  • 8問:新北市娛樂稅徵收率為何?展開

    答:點選連結<徵收率>。

  • 9問: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如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展開

    答:1.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於演出結束5日內申報繳納娛樂稅及繳銷剩餘票券。新北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
    2.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不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但仍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 10問: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有何處罰?展開

    答: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 15,000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罰鍰。

  • 11問:娛樂稅有那些減免範圍?展開

    答: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2.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免徵娛樂稅。但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20%。
    3.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

  • 12問: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收取費用,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有何處罰?展開

    答: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收取費用,未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者,應處以新台幣 1,500 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則通知主管機關依法懲處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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