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1問:娛樂稅之代徵人為何人?展開
答: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 2問:經營電動玩具店或其它娛樂業,要如何辦理娛樂稅設立登記?展開
答:應於開業前,持負責人身分證、印章及店章,至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 3問:高爾夫球場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應否課稅?展開
答:高爾夫球場設置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亦屬娛樂之收費額,應依娛樂稅法第2 條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 4問: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選物販賣機之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自屬娛樂稅法第2 條第1 項第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尚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 5問:自動照相貼紙機,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非屬娛樂稅法第2 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 6問: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供人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其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供人娛樂,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娛樂稅法第 2條第 1項第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 7問:經營釣魚、釣蝦場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釣魚、釣蝦場,非屬現行娛樂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惟場內有兼營電子遊戲機或視唱設施者,應予課徵娛樂稅。
- 8問:經營海釣娛樂漁船、供人垂釣、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海釣娛樂漁船純供為海上交通工具,非屬娛樂稅法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免徵娛樂稅。
- 9問:餐廳附設卡拉 OK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未額外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餐廳附設卡拉 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為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雖未額外收費,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
- 10問:網路咖啡店是否課徵娛樂稅?以何種方式課稅?展開
答: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具有娛樂性質者,應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質者,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網路咖啡店經營具有娛樂性之網路遊戲,按自動報繳或查定方式計徵娛樂稅。
- 11問: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免徵娛樂稅。
- 12問: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之規定為何?展開
答:(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臺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3 日前向各稅捐分處申報票券銷存月報表,並於次月10日前繳納娛樂稅; 新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繳納。
(二)查定課徵
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舉辦有價娛樂活動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演映結束後10日內申報繳納。 - 13問:經營投幣式兒童騎乘機械玩具,應如何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設置兒童騎乘機械玩具,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電動玩具業,於事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得由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為查定課徵,按月發單課徵娛樂稅。
- 14問:新北市娛樂稅徵收率為何?展開
答:點選連結<徵收率>。
- 15問: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如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展開
答:1.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於演出結束5日內申報繳納娛樂稅及繳銷剩餘票券。新北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
2.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不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但仍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 16問:娛樂稅有那些減免範圍?展開
答: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2.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免徵娛樂稅。但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20%。
3.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
4.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之文化藝術活動,經行政院文化部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範圍之娛樂活動,減半課徵娛樂稅。 - 17問: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有何處罰?展開
答: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 15,000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罰鍰。
- 18問: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收取費用,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有何處罰?展開
答: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收取費用,未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者,應處以新台幣 1,500 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則通知主管機關依法懲處負責人。
- 19問:提供網路虛擬遊戲平台或網站未直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業者提供網路虛擬遊戲平台或網站並收取費用,需由使用者自備電腦資訊設備,始可達到線上遊戲之娛樂效果,其並未直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供人娛樂,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