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財政部115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6670號公告,專門提供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人從事娛樂活動,並收取費用之場所,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