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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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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如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答:1.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於演出結束5日內申報繳納娛樂稅及繳銷剩餘票券。新北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
2.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不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但仍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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