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於演出結束5日內申報繳納娛樂稅及繳銷剩餘票券。新北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 2.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不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但仍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