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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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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有何處罰?

答: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 15,000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罰鍰。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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