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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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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之規定為何?

答:(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臺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3 日前向各稅捐分處申報票券銷存月報表,並於次月10日前繳納娛樂稅; 新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繳納。
(二)查定課徵
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舉辦有價娛樂活動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演映結束後10日內申報繳納。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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