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臺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3 日前向各稅捐分處申報票券銷存月報表,並於次月10日前繳納娛樂稅; 新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繳納。 (二)查定課徵 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舉辦有價娛樂活動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演映結束後10日內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