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1問:土地移轉誰是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展開
答:
-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納稅義務人:原所有權人
說明:指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 -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納稅義務人:取得所有權人
說明: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 - 土地設定典權時
納稅義務人:出典人
說明:根據稅法規定,以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 -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
納稅義務人:受託人
說明: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 - 信託土地歸屬時
納稅義務人:歸屬權利人
說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 2問:土地為有償移轉者,誰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展開
答:為原所有權人。
- 3問: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如何?展開
答: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下列情形移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列條款規定者: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
6.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7.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4問:土地交換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交換視同買賣,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 5問:繼承的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另該土地經繼承後再移轉土地,如何計課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繼承土地已繳納遺產稅,不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日)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 6問: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符合重購退稅規定,於申請退稅時須檢附那些證件?展開
答:1.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書。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 7問: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時,需檢附何種資料?展開
答: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2.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契約書已貼用印花稅票或印花稅總繳繳款書影本)。
3.當事人雙方身分資料影本。 - 8問:除了臨櫃申報土地增值稅以外,可以使用網路申報嗎?展開
答:納稅人只要上<地方稅網路申報>,即可在網路上完成地方稅申報。自100年4月起於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包括三重、新莊、樹林及板橋)設置服務櫃檯,為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民眾,提供收件、查欠完稅服務,並自104年1月1日擴大土地增值稅申報服務範圍,網路申報案件僅需至本市任一稅捐(分)處或派駐地所服務櫃台辦理收件完稅作業,免除來回奔波之苦,落實單一窗口服務,整合本處與地政機關之不動產移轉申報及登記業務,提升使用網路申報意願,民眾享受更便捷服務。
- 9問:貴處是否有提供跨區申報土地增值稅服務?展開
答:本處自99年1月1日起提供跨區申報服務,讓民眾可就近至稅捐處(分處)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
- 10問:土地增值稅之應納稅額如何計算?展開
答:土地增值稅分為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10% ,一般稅率為累進稅率,詳請點入<稅率表>。
- 11問: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每月啟用日為何?展開
答:行政院主計處每月五日會發布最近一個月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行政院主計處>。而各稽徵機關於發布之次日前下載完成建檔,自發布日起算第3日(每月7日)開始啟用;如當月5日適逢例假日,主計處順延發布日期者,稽徵機關下載及開始啟用日期,也會併同順延。
- 12問:出售二棟以上房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必需同一天訂約、同一天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即可適用。
- 13問:土地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未按自用住宅申請,可否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展開
答:可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 14問:信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移轉時,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原則上不可以。惟該信託土地如為自益信託土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自用住宅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15問:1樓部分作早餐店使用,另一部分作住家使用,如何適用自用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16問: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展開
答:贈與移轉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 17問: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減徵多少?展開
答: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 18問: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得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未申請者按一般稅率核課。
- 19問:農地開放自由買賣,任何自然人都可承買,老孫也夢想成真的買了一筆,原先與家人過著農耕生活,享受田園之樂,但是目前兒子將其改作臨時汽車修理場使用,聽鄰長說「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不然會被處罰」,詢問現在及時恢復作農業使用,還來得及嗎?展開
答:按照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先決條件就是要這筆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買的當時,有作農業使用,所以稅是暫時不課徵,但並不表示這筆稅款就這麼「免」了。因為在同條文第 2 項又規定「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老孫有一次改善機會,及時趕緊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會因小失大,屆時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不但會被前開法規主管機關裁罰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划算。
- 20問:老王欲出售一筆農地給老孫,朋友告訴他「現在農地買賣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了」,詢問該如何辦理呢?展開
答:自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這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而,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必須同時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 2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才會核准。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 1月28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申請不課徵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調整原規定地價為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須檢附證件如下:
(1)檢附該移轉土地為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
(2)除第1項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同一般申報案件(買賣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
(3)並由當事人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註明「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