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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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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21問:配偶相互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配偶互相贈與的土地,皆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不課徵,否則依照一般課稅案件辦理。

  • 22問:張三聽說土地贈與給妻子,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真的嗎?那要怎樣辦理過戶手續及注意那些規定?展開

    答: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的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不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仍須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增值稅。且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要申請不課徵,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即可持憑此不課徵證明書及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該贈與土地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配偶贈與土地一旦辦妥產權登記,即屬實質移轉,如果所贈與的土地係經辦理重購退稅仍於5年列管期間者,其因重購退稅已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亦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在決定贈與之前,最好確實掌握時機,以免因小失大。

  • 23問: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以配偶的名義另購自用住宅用地,有無重購退稅之適用?展開

    答:因出售與再重購的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所以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 24問:經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之土地在列管五年之內贈與配偶,應否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展開

    答:因屬實質移轉,仍應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 25問:李四所有1筆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享有免稅之適用?展開

    答: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且經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者,則該次土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須檢附證件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二)除第1 項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同一般申報案件(買賣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

  • 26問:私人捐贈供作長期照顧服務使用之土地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嗎?其申請資格及應檢附文件為何?展開

    1.申請要件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2.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係指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其附設長照機構法人資格,如下列所示: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2)醫療財團法人  

      (3)衛生財團法人

      (4)學校財團法人

      (5)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

    3.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類型,如下列所示:

      (1)社區式服務類

      (2)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3)綜合式服務類

    4.檢附文件

      (1)贈與契約書

      (2)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3)捐贈文書

      (4)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

      (5)法人捐助章程

      (6)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7)受贈後土地使用計畫書

      (8)承諾書(承諾受贈土地未能按土地使用計畫書使用,願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 27問:李姓民眾詢問其於花蓮縣及臺東縣各有1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同時出售,需如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手續,才可節省納稅荷包?展開

    答: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者,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部分,則可視為「1 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若是跨縣市土地同時出售,無需分赴兩地申報土地現值,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在任一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統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地方稅稽徵機關收件後,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並隨即以傳真方式先將申報書傳送至其他轄區之稽徵機關,翌日再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以雙掛號方式郵寄其他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故而,「便民大步走、報稅免跨縣」,李姓民眾所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是同日訂約並擇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送件,即可免除舟車勞頓,享受自用住宅用地 10% 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28問: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要件為何?展開

    答:1.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地上房屋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2.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出售土地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
    5.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無法適用。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1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 29問:陳君最近要將已持有超過6年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是他以前曾經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可否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第1項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要件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所以陳君欲出售之土地,如果符合以上規定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 30問:實價登錄的實施,是否會影響土地增值稅的核課呢?展開

    答: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登錄制度已於101年8月1日起施行,但是目前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的課稅依據,請民眾不必太過憂心。
    政府為了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並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增列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相關作業,民眾於101年8月1日起,不論自行購買或委託仲介業、地政士買賣不動產,都需要在完成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以新北市為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改善現行不動產成交案件買方與賣方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實價登錄的資料,僅提供給民眾購屋、賣屋時作參考,避免民眾因資訊不對等,而造成不動產價格波動情形,而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未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前,不會作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

  • 31問:移轉土地予子女,以買賣或贈與方式移轉有何差別?展開

    答:買賣或贈與土地,以一般用地稅率核算土地增值稅,稅額皆相同。且依漲價倍數,稅率分別為20%、30%、40%。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10%,如果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是不能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32問:查詢是否曾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展開

    答:1.本人申請請檢附身分證正本。

    2.若非為本人申請請檢附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 33問:土地增值稅快速發單之適用條件為何?展開

    答:1.依現值申報書所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小於或等於前次移轉現值或原地價之一般簡易案件。
    2.義務人1人(原土地所有權人)、權利人1人(土地承受人)之單一移轉案件。
    3.每人每次申報在三件以內者。(以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書計算)
    4.證件完備齊全,並於當日下午4時30分前申報收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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