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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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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李四所有1筆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享有免稅之適用?

答: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且經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者,則該次土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須檢附證件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二)除第1 項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同一般申報案件(買賣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0-07-20
  • 點閱次數: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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