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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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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李姓民眾詢問其於花蓮縣及臺東縣各有1棟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同時出售,需如何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手續,才可節省納稅荷包?

答: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同日訂約並同日申報者,如果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部分,則可視為「1 次」出售,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另若是跨縣市土地同時出售,無需分赴兩地申報土地現值,土地所有權人可自行選擇在任一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統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地方稅稽徵機關收件後,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加蓋收件日期章戳,並隨即以傳真方式先將申報書傳送至其他轄區之稽徵機關,翌日再將申報書及相關資料以雙掛號方式郵寄其他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故而,「便民大步走、報稅免跨縣」,李姓民眾所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是同日訂約並擇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送件,即可免除舟車勞頓,享受自用住宅用地 10% 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2-09-25
  • 點閱次數: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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