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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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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陳君最近要將已持有超過6年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是他以前曾經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可否再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答: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第1項規定後,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要件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1.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公畝部分。 
2.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3.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4.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5.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所以陳君欲出售之土地,如果符合以上規定者,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2-09-25
  • 點閱次數: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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