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私人捐贈供作長期照顧服務使用之土地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嗎?其申請資格及應檢附文件為何?
1.申請要件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2.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係指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其附設長照機構法人資格,如下列所示:
(1)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2)醫療財團法人
(3)衛生財團法人
(4)學校財團法人
(5)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
3.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類型,如下列所示:
(1)社區式服務類
(2)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3)綜合式服務類
4.檢附文件
(1)贈與契約書
(2)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3)捐贈文書
(4)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
(5)法人捐助章程
(6)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7)受贈後土地使用計畫書
(8)承諾書(承諾受贈土地未能按土地使用計畫書使用,願依規定補稅及處罰)
- 發布日期:112-09-25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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