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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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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老王欲出售一筆農地給老孫,朋友告訴他「現在農地買賣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了」,詢問該如何辦理呢?

答:自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這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而,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必須同時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 2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才會核准。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 1月28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申請不課徵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調整原規定地價為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須檢附證件如下:
(1)檢附該移轉土地為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
(2)除第1項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同一般申報案件(買賣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
(3)並由當事人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註明「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07-08-10
  • 點閱次數:28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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