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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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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

答:選物販賣機之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自屬娛樂稅法第2 條第1 項第3 款「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尚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5-05-28
  • 點閱次數: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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