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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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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是否所有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皆不用申請,即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答:不是。

  1. 僅有身障者本人所有車輛是由稅捐處主動審核,並通知符合減免規定之身心障礙者,如身心障礙者擁有多輛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可自行選定車輛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稅。
  2. 供有駕照且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車輛,須自行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3. 供無駕照且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使用,其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一戶籍經法院選定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之車輛,須自行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稅。
  4. 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此外,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C.C.)以內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須課徵差額稅款。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4-02-26
  • 點閱次數: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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