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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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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社會福利團體使用之車輛,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答:

  1.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故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使用之車輛,符合規定者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2. 符合上開本文規定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其申請免稅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A.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1. 設立之依據
  2. 敘明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3. 證明是否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4. 載明適用免稅車輛號牌及其用途。

B.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1. 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2. 車輛正面、側面照片
  3. 組織章程
  4. 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5. 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1. 如為社會福利團體所有之身心障礙服務接送車及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可依上開但書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三輛之限制。其申請免稅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A.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1. 設立依據
  2. 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3. 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4. 特殊車種名稱及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及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B.持上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

C.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1. 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2. 車輛正、側面及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3. 組織章程
  4. 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5. 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2-06-21
  • 點閱次數: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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