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社會福利團體使用之車輛,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答:
- 如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車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又依據前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
- 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申請免稅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 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 設立依據
- 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 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 特殊車種名稱及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 持上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
- 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下列文件
- 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 組織章程
- 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 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 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 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 發布日期:107-08-10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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