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事項
- 1已退休公務人員與遺族所領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 2有關赴大陸地區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事宜,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2條規定辦理。
- 3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於年度中放棄本人依法支領之定期給與,改請領遺屬年金者,其當年度年終慰問金,可依其改領遺屬年金前,實際領取月退休金(俸)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
- 4退休公教人員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其月退休金支領金額在新臺幣2萬5,000元以下者,其公教人員任職年資如未滿15年以上,不合依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
- 5釋字第782號解釋退休再任私校停止月退規定自108年8月23日失效
- 6銓敘部書函以,有關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及第78條所定「私立學校」及「醫療促進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業公告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並均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
- 7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宣導講習會宣導簡報及講習手冊(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