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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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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赴大陸地區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事宜,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2條規定辦理。

一、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2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相關規定補發。」
二、有關赴大陸地區居住之遺屬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事宜,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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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銓敘部函
  • 發布日期:111-03-03
  • 發布單位:人事室
  • 更新日期:111-03-03
  • 點閱次數: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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