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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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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退休公務人員與遺族所領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1. 111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生效之退撫案件,支(兼)領月退休金(含展期、減額月退休金及月補償金)、月撫慰金(含展期)、遺屬年金(含展期)、月撫卹金、年撫卹金,均為適用之給付對象。
  2. 一次性給付、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未成年子女每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之撫卹金則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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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年4月7日考試院、行政院公告
  • 發布日期:111-07-11
  • 發布單位:人事室
  • 更新日期:111-07-11
  • 點閱次數: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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