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於年度中放棄本人依法支領之定期給與,改請領遺屬年金者,其當年度年終慰問金,可依其改領遺屬年金前,實際領取月退休金(俸)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

  1.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規定略以,遺族領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7條亦訂有相同規定。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退休(伍)軍公教人員依上開法令規定,於年度中放棄本人依法支領之定期給與,改請領遺屬年金者,其當年度年終慰問金,可依其改領遺屬年金前,實際領取月退休金(俸)之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發給。

檔案下載

  1.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
  • 發布日期:111-03-03
  • 發布單位:人事室
  • 更新日期:111-03-03
  • 點閱次數:287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