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1問:如發現繳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如何救濟?展開
答: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繳款書所載之規定繳納期間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
- 2問: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如何救濟?展開
答: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等之稅額處分如有不服,可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並檢附繳款書、收據或核定稅額通知書影本,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復查(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
- 3問:納稅義務人提出復查申請有法定時間限制嗎?展開
答:有。
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如依第19條第3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如依第19條第4項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4問: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不包含罰鍰)而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所決定之稅額需要加計利息嗎?展開
答:要。
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5問: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如何繳納?展開
答:1.至稅捐處總分處開單繳納。
2.至行政執行機關開單繳納。
3.利用郵寄方式,將匯票或支票連同行政執行機關通知影本或載明執行案號逕寄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地址: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
4.持有列印便利商店專用繳款單之行政執行處通知(應納金額合計未滿3萬元之案件),得於到期日前持該通知書至便利商店繳納(統一、全家、萊爾富、OK),無需負擔手續費。 - 6問:我人長期在國外,今天收到執行署通知函,如何繳納?展開
答:1.可委託在國內之親友至稅捐處總分處或行政執行機關開單繳納。
2.以電話親洽稅捐處總分處,申請繳款帳號,以匯款方式繳納。 - 7問:若因(地方)稅務未繳,帳戶被凍結,繳清後需找哪些單位協助解除?展開
答:1.最直接、快速解除帳戶被凍結方式:請持已繳納稅單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解除,他縣市請向所轄執行分署辦理。
2.另可透過本處或本處所屬各分處欠稅管理單位,將已納稅單轉交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解除凍結。
3.或俟代收稅款銀行、公庫將稅款解繳入本府市庫後,本處亦會主動通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銷案,解除凍結。